当前位置: 首页 >> 档案馆 >> 服务指南 >> 正文

利用党员材料须知

作者:谷瑶 日期:2022-08-25 浏览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转正申请等核心材料,必须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有人事档案的,不再单独建立党员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入党材料是人事档案法定组成部分,统一由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正式党员(绝大多数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分开邮寄、分存两个单位,属于不合规操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 党组织如需核查党员材料,请发公函到档案保管单位,并请党务老师代为查档。

党员档案不允许随意复制。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拍摄干部人事档案”,若随意复制、拍摄人事档案中党员材料,造成材料外泄,将存在被有心之人利用,出现档案造假的安全隐患,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或法律纠纷。


温馨提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应谨记自己入党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及重要人物信息,包括: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接收预备党员时间、预备党员转正时间、党龄起始时间、入党介绍人、所在党组织各级负责人等等。在填写各类文件表格时做好记录或备份,以免后期出现前后填写不一致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 · 大连海事大学档案馆/航海教育博物馆

电话:0411-8742 8031(档案馆) / 0411-8472 3672(博物馆)

邮箱:dmuarchives@dlmu.edu.cn(档案馆)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7:00(档案馆)